Anthropic 的紙書數字化流程,如何讓掃描效率、版權抗辯與文化保存相互拉扯。

把一本紙書切開,通常意味著這本書的生命結束了;在 AI 公司的流水線上,這卻可能只是它變成數據的開始。

美國法院材料確認,Anthropic 花費數千萬美元購入數百萬冊紙書,其中許多是舊書。服務商拆掉裝訂,裁切書頁,逐頁掃描,再丟棄紙本。每一本書留下一個帶有頁面圖像和機器可讀文字的 PDF,進入公司的內部研究資料庫。資料庫中的部分集合後來被用於訓練模型,並非每一本掃描書都進入了某個版本的 Claude。

這件事的事實邊界很窄。法院記錄沒有顯示被毀書籍中存在孤本、珍本或最後存世本。公開法院材料能夠確認 OpenAI 從 LibGen 取得 Books1、Books2 數字數據集,卻不能證明它實施過同類紙書拆解掃描。Elon Musk 後來公開表示,已要求 SpaceXAI 將珍本保存在圖書館,並採用更費工、但不切斷書脊的方式掃描。這是一項面向“珍本”的公開要求,既不覆蓋所有紙書,也不能替代對其他公司的調查或獨立審計。8 月 4 日,Anthropic 發言人公開否認其數據採購項目購買並銷燬珍本或古籍;這項回應縮窄了爭議,但沒有提供可供外界逐冊複核的材料。Anthropic 回應

截至 2026 年 8 月 6 日,公開材料中仍未見可供外界複核的完整逐冊書目、獨立審計結果或公共保存安排。這不等於企業內部沒有篩查;只是外界無從驗證。

需要追問的也正在這裡:當企業同時取得數據收益、節省掃描和倉儲成本,還可能獲得更有利的版權抗辯事實時,誰來證明被不可逆處置的數百萬冊紙書確實都可以替代?

問題不在於每一本普通複本都絕對不能裁切。問題在於,受益於銷燬的人,是否可以同時成為“這一本沒有保存價值”的唯一裁判者。

一、法律沒有要求毀書,卻給不同選擇標了價

先把一冊書拆開來看。

買下一冊紙書,買方取得的是這件實物。依照美國《版權法》第 109 條,合法製作的特定副本可以被轉售、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,立法說明也把銷燬包括在內。紙張上的文字仍受版權保護。第 202 條把作品版權與承載作品的物質對象分開:擁有紙書,並不自動取得複製書中內容的權利。

Anthropic 可以丟掉自己買來的紙書,卻不能因此當然製作並永久保存完整數字副本。掃描會形成新的複製,仍需得到許可,或者接受合理使用審查。

2025 年 6 月 23 日,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在 Bartz v. Anthropic 中沒有籠統回答“AI 讀書合不合法”,而是把複製鏈條拆成三段:

  1. 為訓練特定模型形成的複製件;
  2. 合法購入紙書後製作、保存在內部中央資料庫中的數字件;
  3. 從盜版圖書庫取得並長期保存的數字件。

法院在該案特定事實下認定前兩類構成合理使用。對第三類,法院拒絕 Anthropic 取得合理使用簡易判決,但沒有在這份裁定中終局判定侵權責任。後來獲得最終批准的 15 億美元集體和解,處理的是特定盜版書目帶來的風險,並非破壞性掃描本身的賠償。

爭議的尖處落在第二類。

法院看重的,是幾項相互咬合的事實:紙書合法購入;每一冊在掃描後被丟棄;一個數字文件替代一個紙本,沒有增加繼續存續的源副本;數字件留在企業內部,案卷中沒有其被出售、分享或向公眾提供全文的證據;格式轉換節省空間,也便於檢索。

這裡的邊界不能省略:“沒有對外分發的證據”不等於內部訪問受到嚴格控制。同一裁定還提到,中央資料庫可能向數百名工程師開放,其他內部複製與使用的事實記錄也沒有充分形成。準確的說法只是:案卷沒有證明這些掃描 PDF 被做成面向公眾的全文服務。

這些事實讓公司得以把數字件描述為“一對一的格式替代”,而非額外增加的一份書。銷燬紙本不是合理使用的法定條件,卻在這裡成為有利的訴訟事實。

由此產生的激勵並不需要一條“必須毀書”的法律命令。企業只要把四條路徑擺在一起,便會看到它們的代價並不相同:

  • 保留紙本,同時留下掃描件,需要倉儲,也形成紙本與數字本並存的事實;
  • 捐贈或轉售紙本,紙書繼續流通,但數字件更難被說成仍由企業控制的原件替代物;
  • 購買電子書時,則可能面對許可範圍、技術措施和長期訪問限制;
  • 銷燬紙本後,書頁可以自動進紙、批量掃描,企業不必承擔長期倉儲,也最接近法院已經接受的“一本換一份”敘事。

版權法在這裡沒有發出命令,它給不同選擇標了價。企業會計算採購、掃描、倉儲、許可和訴訟風險;裝幀、題贈、來源、未來研究價值和公共館藏機會的損失,卻主要由社會承擔。

法律激勵下的處置路徑

當原件處置同時節省成本並改善抗辯敘事,保存與銷燬便不再是中性的技術選擇。圖:本文製圖

“更划算”只能是一項制度推論,不能當作已經證實的經驗結論。沒有數據表明銷燬一定降低實際被訴概率或最終賠償;保留、捐贈或轉售紙本,也不會當然使掃描侵權。能夠確認的是,銷燬改善了 Bartz 這份地區法院裁定所接受的抗辯結構。

反例同樣重要。Google Books 和 HathiTrust 的判例表明,原書留在原處,只要數字用途確有差異、輸出受到限制,也可能構成合理使用。第二巡迴法院在 Hachette v. Internet Archive 中則判定,即使數字借閱數量與紙本館藏一一對應,向公眾提供完整閱讀、替代紙書和電子書市場,仍不構成合理使用。

銷燬既不是合理使用的必要條件,也不是充分條件。用途、訪問範圍和市場替代始終更重要;在其他條件相近時,“原件已經不存在”仍會成為一項對企業有利的事實。

二、掃描留下了文字,卻沒有留下“這一本”

“文字已經掃描下來了,到底損失了什麼?”這是最常見、也最值得認真回答的反問。

一本書至少有四個彼此不同的層面。

第一層是作品內容:文字、圖像和思想表達。高質量掃描通常能夠保存這一層。

第二層是版本:譯者、版次、印次、插圖、排版、紙張、裝幀和發行狀態。完整的頁面圖像可以保留其中一部分,卻未必記錄書口、縫線、紙張組合、護封、摺頁和附件。

第三層是具體這一冊:作者簽名、題贈、讀者批註、藏書印、特殊裝幀、修復痕跡、夾藏物,以及它曾屬於誰、如何流傳到今天。ISBN 不會告訴掃描者這些信息;只拍正文,也無法保存它們之間的整體關係。

第四層常被忽略:公共可訪問性。

一冊紙書可以轉售、出借、捐贈,最終進入公共圖書館、檔案館或大學特藏。企業內部的掃描件即使永久存在,也不等於社會仍然擁有這本書。它能否被研究、由誰決定、企業關閉後如何處置,都取決於一個公眾無法進入的資料庫。

掃描最擅長保存的是掃描者已經知道要看的東西。保存原件的另一層意義,是讓未來研究者仍有機會追問今天尚未提出的問題。材料檢測、裝訂研究、來源核驗和單件史,都可能依賴當時沒有被數字化的物理信息。裁切一旦完成,這種機會不能重建。

這並不意味著每一本工業印刷品都應被文物化。大量存世、容易補配、沒有任何特殊物理或來源特徵的普通複本,其單件保存價值可能很低。文化保存不是“所有紙張永不消失”的絕對命令。

真正的分歧是:誰來作出判斷,又憑什麼作出判斷。

三、人們憤怒的,是誰擁有決定權

毀書激起的憤怒,往往強過普通資產處置。懷舊和社交媒體當然會放大情緒,卻不足以解釋它。這裡至少疊著三層社會機制。

在企業賬本上,書脊、倉儲和掃描速度都可以換算成錢;在公眾理解中,書籍卻不只是耗材。當一個具有共同文化價值的對象,被直接兌換為處理效率和訴訟優勢,這種“禁忌交換”會觸發道德憤怒。人們反對的未必是數字化,而是文化載體的不可逆損失被當作節省成本的副產品。

收益與風險也落在不同人身上。模型能力、內部資料庫和商業收益歸企業所有;如果某個稀缺版本、重要題贈本或來源證據被誤毀,損失卻由作者、研究者、收藏機構和未來公眾共同承擔。企業掌握採購清單、掃描記錄和數字副本,外界甚至無從估計這種風險究竟有多大。

它的範圍未知,受影響者無從控制,也並非自願承擔;外界既難核驗,事後又無法恢復。公眾面對的不是一張可以算出概率的損失表,而是一項沒有分母、也沒有回頭路的決定。

更深一層是程序。企業既是獲利者,又決定“這一冊是否值得留下”;若無公開標準、獨立專家、異議渠道和糾錯機制,程序就很難獲得信任。程序正義的一個基本判斷是:人們是否接受一個決定,不只取決於結果,還取決於過程是否透明、中立,受影響者能否發聲,錯誤能否被糾正。

人們在意的,其實是一項很具體的權力。最後總會落到一個問題:

誰有權判斷這一本可以消失,以及這個人是否需要證明自己沒有毀掉不可替代的東西。

“切斷書脊”之所以如此刺眼,還因為它把原本分散的不滿壓縮成一幅畫面:知識由公眾和作者長期積累,進入企業後卻變成封閉資產;企業要求社會相信內部判斷,現有公開材料卻不足以讓外界重建完整書目、篩查標準和處置過程;收益高度集中,錯誤成本向外轉移。

爭議既然落在決定權,下一步就該討論誰來審計、按什麼標準審計。

四、怎樣核驗它不是孤本或重要單件

公開材料中,尚無證據證明 Anthropic 毀掉了珍本。但“沒有人證明它是珍本”,不能替代企業在銷燬前完成審計。

絕版只表示市場不再正常供應;珍本是對版本或具體單件價值的判斷;孤本則意味著在特定檢索範圍和日期內,只知道一冊存世。三者不能互相推出。

ISBN 只能識別出版產品。國際 ISBN 機構把它定位為特定書名、版本和載體形式的標識;它不識別眼前這一冊實物。同一個 ISBN 下,可以同時存在普通複本、作者籤贈本、重要人物舊藏、裝幀變體和附件缺失本。

WorldCat 也不是全球存世實物的人口普查。它彙集的是 OCLC 成員機構設置並維護的館藏記錄。一個館藏標記可能未及時更新;記錄存在,不代表實物仍在、完整或可訪問;私人藏品、未編目資料和非成員機構收藏也可能不在其中。WorldCat 適合發現風險,不適合單獨簽發“可以銷燬”的許可證。

百萬冊規模不可能讓珍本專家逐本做完整考證,但可以建立三級流程。

第一步是入庫凍結。每一冊書生成單件編號;在審計結束前,不得拆脊。至少拍攝封面、封底、書脊、護封、題名頁、版權頁、印次行、書口、題贈、藏印、批註、摺頁、地圖和附件,並保留可校驗的操作日誌。核驗不能只停在“這個書名”,必須具體到“這個版本”和“眼前這一冊”。

第二步是機器篩查和風險隔離。機器篩查應以具體版本為單位,交叉查詢國家圖書館目錄、WorldCat、HathiTrust 和適用的早期印本、珍本聯合目錄。早期印本、地方出版、少數語言、低館藏、限量版、特殊裝幀、簽名批註、附件異常和目錄衝突,應自動退出破壞性掃描流水線。

第三步是專家複核。珍本書目人員判斷版本與單件價值,保存修復人員判斷材料和掃描方式。存在疑問時,默認使用書托、行星式掃描儀或相機等非破壞方式。美國國會圖書館的保存指引本就明確,自動進紙設備不適合脆弱、高價值、藝術性或檔案材料。

審計要先於裁切

風險篩查應發生在拆脊之前,並具體到眼前這一冊。圖:本文製圖

館藏數量可以設置風險閾值,卻不能成為自動銷燬線。例如,零至兩家可核實紙本持有機構的項目停止破壞性處理;三至九家強制專家複核;十家以上仍檢查簽名、題贈、來源和附件。閾值可參考特藏轉入指南,但這只是治理建議,不是現行法律標準。

更重要的是,審計結論必須承認自己的限度。嚴謹結論不應是“已經證明它不是孤本”,而應是:

在所列目錄、查詢日期、地域範圍、持有機構確認和實物檢查範圍內,未發現該冊屬於已知孤本、稀缺版本或重要單件的證據。

即使受版權限制,企業不能公開完整掃描件,也不妨礙它公開或交由獨立審計人核驗精確書目、風險等級、決定理由、掃描前影像、審核簽字和原件最終去向。

這項義務的重點不是滿足公眾好奇心,而是把不可逆決定從企業的單方自述,變成可以複核、可以追責的事實。

五、一場“毀書恐慌”,還是對 AI 巨頭的不信任

傳播過程中,事實邊界確實被一再推遠。

一些討論把“舊書、絕版書”直接升級為“珍本、孤本”;把 Anthropic 的已確認流程擴展到 OpenAI 乃至所有 AI 公司;又把紙質載體滅失寫成“人類知識被抹除”。這些說法超出了現有證據。

把整場爭議輕率地歸成無事實基礎的“道德恐慌”,同樣不準確。破壞性掃描並非傳言,而是法院確認的工業化流程。未知的不是行為是否發生,而是具體書目、單件特徵、內部篩查和實際文化損失。外界無法核驗,正是爭議的一部分。

更準確的說法是:在低信任環境中,一個真實但規模不明的治理風險,被迅速道德化和放大。

這種低信任在事件發生前已經存在。Pew Research Center 在 2026 年的報告中援引一項於 2 月 17 日至 23 日進行的調查:59% 的美國成年人對美國企業負責任地開發和使用 AI 缺乏信心。該調查不是毀書事件民調,不能用來推算多少人反對破壞性掃描;它只能說明,公眾看到“企業秘密取得文化資源、不可逆處置原件、要求社會相信內部流程”時,並不是從一張信任白紙開始。

Musk 的表態也應放在這裡理解。它不證明其他企業毀掉了珍本,卻可以被看作一個行業層面的價值信號:一位 AI 企業領導者主動把“保存珍本”和“不切書脊”寫成公開要求。至少可以說,掃描方式與原件去向已經被帶入 AI 企業公開論證自身正當性的語言中。

公眾的恐懼未必準確指向每一項事實,卻真實指向了一種權力結構:少數公司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吸收大規模人類文化資源,外界卻難以知道它們拿了什麼、如何處理、用在哪個模型,以及原件是否還存在。

六、保存原書,不該是更差的法律選擇

制度修復不必禁止掃描,也不必要求每一本普通複本永久保存。要解決的是“只有銷燬最容易證明一對一控制”的反向激勵。

眼下能做的,是在採購、合同和審計中把規則立起來。

企業可以封存原書、交給獨立機構託管,或者捐贈給公共圖書館和大學特藏,並以合同、技術措施和審計證明:企業已放棄紙本的商業控制,數字文件也未被用於對外提供完整閱讀。

現行法尚未承認這種等價性。本文的判斷是:當原件處置鏈可以核驗、企業不再控制紙本的商業利用、數字文件繼續受到嚴格限制時,託管或捐贈應當獲得與銷燬相近的證據評價。

規模化破壞性掃描還應觸發書目登記、逐冊風險分級、第三方抽樣、高風險項目全檢、異常處理記錄和原件去向披露。這些要求可以先通過採購合同、供應商盡調、行業規範、訴訟和解或法院保護令形成。先把事實記錄下來,是否需要專項立法才有可供判斷的材料。

企業擁有一個內部 PDF,不等於社會保存了一本書。規模化訓練和研究資料庫至少應保留來源記錄、作品—版本—單件—數字文件—實際訓練集合之間的映射,以及企業停業、破產或刪除數據時可執行的託管安排。外部研究者和監管者可以在不公開受版權保護全文的前提下,獲得有限審計權。

再往前一步,合理使用的評價方式也需要調整。

現行合理使用條款沒有“最小損害手段”的明文要求。本文主張,法院可以在使用目的、複製範圍、市場影響和衡平判斷中關注:使用者是否存在成本可行、又能顯著降低文化損害的替代方案。這一考量不必把文化保存變成新的絕對權利,只需避免把銷燬原件獎勵為最乾淨的證據。

真正需要修補的,是那套讓獲利者無需接受外部核驗,就能把毀掉原件變成最便宜的法律選擇的問責結構。不是每一本書都必須保存,但決定哪一本可以消失,不能只憑獲利者自己的利益。


主要來源

  1. *Bartz v. Anthropic PBC*, Order on Fair Use, Dkt. 231 (N.D. Cal. June 23, 2025)
  2. *Bartz v. Anthropic PBC*, Final Approval Order, Dkt. 680 (N.D. Cal. July 20, 2026)
  3. 17 U.S.C. § 107(合理使用)
  4. 17 U.S.C. § 109(特定副本的處分)
  5. 17 U.S.C. § 202(作品版權與物質載體所有權的分離)
  6. *Authors Guild v. Google*, 804 F.3d 202 (2d Cir. 2015)
  7. *Authors Guild v. HathiTrust*, 755 F.3d 87 (2d Cir. 2014)
  8. *Hachette Book Group v. Internet Archive*, 115 F.4th 163 (2d Cir. 2024)
  9. S.D.N.Y., Opinion & Order re OpenAI Books1 and Books2 (Nov. 24, 2025)
  10. UNESCO:文獻遺產保存與獲取建議書
  11. 美國國會圖書館:館藏材料數字化保存指引
  12. ACRL/RBMS:一般館藏轉入特藏的選擇指南
  13. International ISBN Agency:What is an ISBN?
  14. OCLC:WorldCat Holdings
  15. Pew Research Center:Americans and AI 2026
  16. Elon Musk 關於保存珍本與非破壞性掃描的 X 帖文
  17. 404 Media:AI Companies Are Buying Tons of Old Books Because They're Free of AI Slop
  18. Paul Slovic:Perception of Risk
  19. Philip E. Tetlock 等:The Psychology of the Unthinkable
  20. Tom R. Tyler:Procedural Justice, Legitimacy, and the Effective Rule of Law
  21. Roger E. Kasperson 等: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